11.1 一般规定


11.1.1 建筑光伏系统工程建设、运行维护的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设计应结合工程情况,积极采用先进、可靠、经济的技术措施和设施。
11.1.2 新建工程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设计应根据不同阶段、不同深度要求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方面论证。
    2 初步设计应设有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专篇,其内容深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GB50794的有关规定。
    3 应根据初步设计审查确定的原则进行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的施工图设计。
11.1.3 扩建、改建工程设计文件中的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专篇应对建筑光伏系统原有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状况做出评述。
11.1.4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1.1.5 施工单位应针对现场可能发生的危害及事故制定针对性的处置预案,并应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条文说明
11.1.1 建筑光伏系统工程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设计应采用系统工程的方法对工程的危险性和危害性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确定系统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危险、危害程度,并应针对性提出消除、预防或减弱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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